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6〕87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64号)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我区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地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部署要求,继续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不断完善我区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稳定和扩大就业。
(一)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各地要将落实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起来,鼓励小微企业及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科技型小微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小微企业(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补贴程序和操作办法按照《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创业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5〕125号)执行,并在补贴资金申报发放程序上严格按照“第二年自主申报,第三年集中一次性支付”的方式进行。
(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各地要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科技文化等基层岗位工作。除基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外,要统筹实施好大学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西部志愿服务、特岗教师等基层服务项目,以及企事业单位实习见习等就业政策。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约定服务期限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国家助学贷款予以代偿。
(三)加强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加强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动态管理和分类精准帮扶。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其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残疾高校毕业生,以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每人享受自治区财政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1000元。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的,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现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享受高校毕业生相关就业补贴政策。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缴纳社会保险并按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对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残疾等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家庭要给予重点帮扶。
(四)积极促进就业公平。推进就业机会平等,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户籍、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限制和歧视。自治区内国有大中型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应做到招聘信息、招聘过程、招聘结果公开。加大专项执法检查力度,坚决打击拖欠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
二、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引领计划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主动适应新常态,把推进创业创新作为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实现就业公平的重要抓手。继续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引导和支持更多大学生创业创新。各地要把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纳入本地区“双创”工作总体安排,加大人力财力投入和工作推动,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一)积极营造宽松便捷的创业环境。协调有关方面细化落实工商登记、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场地支持等创业扶持政策,并为创业大学生提供财政资金、金融资金、社会公益资金和市场创投资金等多渠道资金支持。对落实政策中“优亲厚友”“将享受创业担保贷款与参加创业培训简单挂钩”等现象要及时予以纠正,帮助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都能获得相应的政策扶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个人最高给予10万元贷款。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应届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法享受地方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自主创业的,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在2016年12月31日前,对持有《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已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各地要找准发力点,通过举办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培育创业文化,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蔚然成风。
(二)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创业培训。配合教育部门抓好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措施贯彻落实,健全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强化创新创业实践,加快推进创新创业教育的普及。会同有关部门以有创业愿望的大学生为重点,编制实施专项培训计划,进一步丰富适合大学生的创业培训项目,充实创业培训师资,加强培训质量监督,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利用各类创业培训资源,开发针对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项目,并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创新培训模式,利用互联网技术推进线上线下培训融合发展,将网络创业培训纳入职业培训体系。建立高水平、专兼职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提升培训质量。落实吸纳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或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或利用原有的经批准创建的各类园区,建设创业基地,为创业者打造一批创业示范基地,并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和产业园建设,结合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建设集产学研用合作、协调创新、大学生创业就业、科技成果转化等功能为一体的服务基地和平台。全面落实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积极引导大学生自主创业。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创业项目带动就业,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6000元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进一步夯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基础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市、县(区)要按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目标任务要求,健全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发挥职能、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特别是加强与教育、财政部门和当地高校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要围绕两项计划实施,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密切关注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变化,加强分析研判和舆情监测,做好应急预案,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确保完成毕业生就业创业目标任务,保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稳定。
(二)坚持正确导向,注重舆论引导。各地要高度重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工作,将宣传工作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作用,加强与当地宣传、教育、财政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加强与党报党刊、广电、网站等各类媒体的良性互动,形成宣传合力。大力宣传国家有关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宣传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积极创业、立足岗位建功立业的典型,宣传各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增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信心。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201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