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创业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5〕125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64号),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现就做好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创业补贴审核发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1.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招用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高职)以上毕业年度(应届)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2.从事灵活就业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高职)以上毕业年度(应届)毕业生,以非全日制就业、临时性就业等弹性工作方式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缴纳职工养老、医疗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
1.小微企业每招用1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缴纳部分)。
2.从事灵活就业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所需资金按现行政策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二、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高职)以上毕业年度(应届)毕业生,从事创业项目带动就业,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
(二)补贴标准
一次性给予6000元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补贴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高校毕业生,可向所在地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申请补贴的项目分别填写《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登记表》(附件1)、《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登记表》(附件2),并附高校毕业生相关信息资料(毕业证、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缴费凭证复印件、创业项目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发放。
四、有关要求
(一)做好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创业补贴工作,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高校毕业生应知尽享。
(二)各地要加强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创业补贴统计工作,对辖区内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创业补贴情况要及时汇总统计,并逐级上报备案。
(三)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和创业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截留和挪作它用。对违规违纪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财政补贴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2〕192号)废止。
附件:1.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登记表
2.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登记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2015年9月6日